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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“才有所居”实施意见的通知

房天下  2017-12-11 14:11

[摘要] 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“才有所居”实施意见的通知

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“才有所居”实施意见的通知

张政办〔2017〕63号

各镇政府,冶金工业园、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、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市直属各单位(公司),各条线管理单位:

《张家港市“才有所居”实施意见》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实施。

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7年8月16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张家港市“才有所居”实施意见

为落实《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》(张委发〔2015〕23号)要求,帮助企业解决人才住房困难,促进人才扎根我市,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
一、适用对象

(一)本实施意见所称“才有所居”,是指参加本市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并达到规定积分标准的企业,可以推荐本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(以下简称“申购人”)享受购买指定商品房(以下简称“人才房”)的政策补贴。

(二)申购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.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,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;

2.在参加本市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的企业中全职担任中高级管理、研发、技术职务;

3.上年度在申请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12万元及以上;

4.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,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,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。上年度在申请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2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性人才,经审核认定后,学历、职称、职业资格等可适当放宽要求;

5.提出购房申请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5年;

6.逐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。

二、补贴标准

参加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的企业,每积满50分可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买1套“人才房”。“人才房”总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,政府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/平方米的购房补贴;超过100平方米的,超出部分不再补贴。

三、工作流程

(一)单位申请

企业根据条件确定拟补贴人员,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社局,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:

1.《张家港市“人才房”申请表》;

2.申购人身份证;

3.申购人学历学位(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)、职称、技能等级证明;

4.申购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;

5.申购人上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

6.申购人关于本人及配偶名下房产情况的声明;

7.申购人近一年逐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(如有)。

以上材料复印件独立装印成册,一式3份。

(二)资格审查

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、财政局、科技局、国土局(不动产登记局)、房管中心、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审核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介上进行公示。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。

(三)政策落实

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,市人社局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“认定通知书”。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凭“认定通知书”在指定的住宅区内自行选择“人才房”,选定后与市人社局、房产公司、申请企业共同签订“人才房”补贴协议。市人社局根据补贴协议将“人才房”补贴款分两笔拨付房产公司,笔拨付15万元,用于申购人支付房款的首付;余下部分在房屋具备交房使用条件后拨付。

四、相关事项

(一)本实施意见规定的“才有所居”政策不得与本市其他购房补贴、安家补贴、生活资助等政策同时享受,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自行选择资助方式。

(二)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,不再享受“才有所居”政策;尚未在本市购买住房,但已享受过本市政府给予的安家补贴、生活资助等的人才,如选择享受“才有所居”政策,须向原发放单位退还已发放的补贴、资助,或直接从“人才房”补贴款中扣除。

(三)企业年度科技创新积分未能达到申请购买“人才房”条件的,其积分可累积到下一年度,积分累积使用周期为三年,三年期满后积分清零,重新累积。

(四)申购人享受“才有所居”政策购买商品房时,房产公司应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注明房屋性质为“人才房”。房屋交付使用后,产权登记部门应在《不动产产权登记证》上标注“人才房”标记。

(五)“人才房”补贴协议中约定:申购人自签订“人才房”补贴协议之日起5年内不得离职和转让“人才房”;5年之内因申购人自身原因离职,或者转让“人才房”的,该申购人应全额返还“人才房”补贴款,并由申请企业承担连带责任;未按要求返还“人才房”补贴款的,申请企业不得享受“才有所居”政策。

(六)申购人所在企业因经营等原因而导致破产清算、解散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搬离我市等情形的,如申购人继续在我市其他企业工作,则该申购人继续享受“才有所居”政策;若申购人离开我市,则按照不足的服务年限返还“人才房”补贴款(返还金额的计算方式为:返还金额=购房补贴总额÷5×服务年限差)。

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《张家港市“才有所居”实施意见》(张政办﹝2016﹞1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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